答: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22〕10号),对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了统一规范。
答: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精简退职职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12类人员类别。
答:医疗救助待遇包括参加居民医保保费补助和实时医疗费用救助。
保费补助待遇指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参保,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
实时救助待遇包括:
(1)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一般诊疗费等非专家非特需类诊疗费)。
(2)每一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门诊、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总限额为30万元;门诊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万元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住院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规定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救助比例为 100%,其他对象救助比例为 85%。
(3)经审核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期)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的救助对象,门诊与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其门诊自付费用在30万共用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分别按 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
(4)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保支付封顶线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 95%的比例进行救助。
答:所有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全额保费补助政策。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参保,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
答: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大病人员、临救大病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可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答:医保部门已与各相关认定部门开展数据互通共享工作,各部门推送救助人员信息由医保部门直接登记,救助对象可以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个人零星申请审批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提出申请。
答:不需要。我市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直接刷卡结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可即时享受,个人仅需支付剩余个人负担金额。
答:医疗救助保障救助对象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来源:苏州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