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就医备案对象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以上三类人员简称“居外人员”,办理手续的同时将暂停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在参保地直接结算功能,办理备案60天以后方可申办备案取消手续。
4.异地转诊人员:指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转诊备案有效期一年。
5.临时异地就医人员:非上述“四类人员”,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前往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有效期一年。
二、异地就医备案材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页复印件等)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复印件等)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复印件等)
4.异地转诊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材料
5.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委托他人代办: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待遇标准
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可能存在费用待遇差异,属于正常现象。
2.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如符合申办门诊慢特病待遇,为避免待遇受到影响,请您在确诊后尽快联系参保地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产前检查和生育等医疗费用请先行垫付,切勿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以免影响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4.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结付比例的80%结付。
四、异地就医备案渠道
1.“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掌上大厅-在线办事-异地备案”或“掌上大厅-在线办事-自主转诊”模块申办。
2.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仅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3.医(社)保经办机构柜面。
4.转诊人员至本市具有转院资质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后台将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一年。
五、异地就医流程
1.先备案。先通过“见面”或“不见面”渠道办理备案。
2.选择就医地。异地就医不等同于“全国漫游”,备案时要选定就医地。
3.持卡就医。在就医地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持省标准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
4.临时异地就医至上海无需申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上海作为苏州百姓自主转诊的首选地,为继续深入实践“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便捷参保群众,苏州市于2021年10月开始“免备案自主转诊上海降比例直接结算”试运行,临时异地就医至上海无需至经办机构申办手续。
六、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查询
1.国家医保服务平台“https://fuwu.nhsa.gov.cn”
2.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jiangsu.gov.cn”查询江苏省开通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全国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
七、所属部门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八、审核时限
窗口业务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
0512-12393,0512-12345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公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六楼社保就业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综合窗口
十二、是否收费
否
十三、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第六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参保地设区市外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居住且不迁户籍的参保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批准,需要到设区市外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参保人员。
十四、受理条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第六条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转自苏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