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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参保人员实时医疗救助
时间:2022.05.10



一、救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1.按规定参加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下列实时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低保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简称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简称临救大病人员)、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职工),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简称建档立卡人员),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低保大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困境儿童救助对象(简称困境儿童),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简称特困职工)。

二、申报手续

申报渠道:

1.资格认定: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资格认定部门。

2.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参保地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申报流程:

1.按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2.按年申报登记,救助对象应于每年办理社会救助资格年审手续时,向认定部门准确提供本人社保个人编号,由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经年度申报确认救助资格的人员,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3.结算年度内新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由本人到参保地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本结算年度实时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

4.实时医疗救助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除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可享受本结算年度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申报材料:

结算年度内新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提交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

2.经民政部门或总工会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人员审核表》

三、待遇享受

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救助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苏州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相应结算年度内享受以下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急诊诊察费、方便门诊费、一般诊疗费等非专家、非特需类的诊疗费)。

(二)门诊自负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参保人员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其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

住院起付标准内的费用全额救助,其余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

(三)享受实时救助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封顶线以上,住院的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95%的比例救助。

(四)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住院自费费用在6000元以上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分费用区间段按以下比例救助:

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区间段

救助比例

6000元(含)——1万元(含)

70%

1万元(不含)——5万元(含)

75%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

80%

10万元(不含)以上

85%

新认定纳入实时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自费费用救助标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相关费用已由大病保险补偿的,实时救助追溯补偿应扣除大病保险已补偿金额。

实时救助待遇中应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不计入参保人员的自负费用和自费费用累计。经批准转外、居外人员发生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直接凭相关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

实时救助的结算年度,与各类参保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五)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公积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涉及基金结付比例不一致的门诊特定项目,统一按9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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